湖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巡视巡察整改不力责任追究办法》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健全巡视巡察工作体制机制”的要求,纵深推进巡视巡察体制机制改革,近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巡视巡察整改不力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健全完善覆盖巡视巡察整改全周期的责任体系和制度流程的重要举措,旨在形成巡视巡察整改工作闭环,进一步压紧压实巡视巡察整改工作责任,更加有力有效地推动“地毯式”“滚动式”整改。
《办法》共12条,1700余字。《办法》从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应当责任追究的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责任追究后的结果运用等六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点突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注重强化整改责任落实 注重鼓励积极整改 注重统筹责任追究启动程序和规范追责方式运用 注重责任追究后的结果运用 《办法》明确要求,对一届任期内因整改不力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党组织,其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时原则上不予通过;对被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在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予以扣分;对被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要求在巡视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年度民主生活会上报告被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及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强化责任追究后的结果运用,倒逼主动整改、严肃整改、系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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